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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當知識

法院:“絕當”不等于債務抵消

發(fā)布時間:16-07-26  點擊數(shù):

        將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典當,可換取“救急”資金。但當戶事后應履行典當合同中的約定,按時交納相應息費、償還當金。

     日前,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典當案,聲稱“正準備還款”的當戶半年內多次續(xù)當,卻遲遲不退還本金。法院發(fā)出傳票后,當戶也沒有出庭應訴。

       2008年6月,市民任某以名下一房產為擔保向典當公司借款30萬元,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。但借款期限到后,任某又多次向典當公司要求續(xù)當,至2010年1月最后一次續(xù)當期滿,尚欠當金30萬元 此后分文未付。為此,典當公司提起訴訟,要求任某立即歸還當金、逾期利息及綜合費。法院發(fā)出傳票后,任某也不愿應訴,放棄自己的權利。 法院審理后認為,典當公司和任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實系典當合同,該合同合法有效,任某在多次續(xù)當后未能在當期內歸還當金,應當依約全部承擔違約責任,并賠償?shù)洚敼颈窘稹⒗?、綜合費、律師費。此外, 法官認為續(xù)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,且《典當管理辦法》對續(xù)當沒有次數(shù)限制,因此予以支持,對于續(xù)當時將利息和綜合費轉為當金本金的情況,因規(guī)章沒有禁止,也應支持。法官介紹,目前有關典當?shù)姆梢罁?jù)一定程度上較為缺乏、理論上存在分歧,諸多原因導致在解決典當糾紛中司法裁判不一、當戶不愿應訴以及調解難度加大等問題的日益突出。

     此外,市民對“當鋪”的認知還停留在過去。很多人認為自己把當物交給了典當行,如果不能在規(guī)定期限內贖回,當物就歸當鋪所有,可以以物抵債。因此,當?shù)洚斝衅鹪V當戶時,許多當戶都表示不解,認為典當行 可以直接去處置抵押、質押物,而無權起訴當戶強行要求付錢贖當,因此拒絕應訴。典當業(yè)人士提醒市民,典當主要適用于短期融資,融資成本高。不少市民將典當資金用來炒股、買基金、買房等,卻沒有意識到其中的高風險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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